(2012)佛南法民一初字第3607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周梅花、孙桂芳等与黄炽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梅花,孙桂芳,黄炽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佛南法民一初字第3607号原告周梅花,女,汉族,1981年4月26日出生,住台山市。原告孙桂芳,女,汉族,1966年4月23日出生,住辽宁省建昌县。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董霞,女,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被告黄炽雄,男,汉族,1977年8月30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梅花、孙桂芳与被告黄炽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梅花、孙桂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梅花、孙桂芳撤诉处理。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由原告承担。对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50元,在原告收到本裁定书后向本院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审判员 黄婉君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尹 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