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宁民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799号原告杨某,女,汉族。被告崔某,男,汉族。本院于2012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杨某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杨某承担。审 判 长 李治怀人民陪审员 段 峰人民陪审员 石治家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