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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锦江民初字第3372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陈林与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3372号原告陈林。委托人汪跃平。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并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林与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林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林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陈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莉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