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嘉民终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邓杰文与浙江嘉善黄酒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杰文,浙江嘉善黄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民终字第2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杰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嘉善黄酒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宏、杭璐东。上诉人邓杰文因与浙江嘉善黄酒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善县人民法院(2012)嘉善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邓杰文以其与被上诉人浙江嘉善黄酒股份有限公司经协商,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杰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邓杰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启清审 判 员 孙 军代理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琳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