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荣执字第1506-1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孙志强与隋异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强,隋异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荣执字第1506-1号申请执行人孙志强,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隋异江,男,住荣成市。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志强与被执行人隋异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欠款付清,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2)荣滕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