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原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杨平平与被执行人原阳县同力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平平,原阳县同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原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杨平平,女,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凤泉区建材路8号。被执行人原阳县同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杨平平与被执行人原阳县同力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原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接受申请人强制执行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原阳县同力水泥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到金融部门查询不出任何存款,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根据法发(2009)15号文件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原阳县人民法院(2010)原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法领审判员 苗夏玉审判员 李文正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秀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