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靖民初字第01165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李连春、李社平、陈宪振与曹腾虎、靖边县宏大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春,李社平,陈宪振,曹腾虎,靖边县宏大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1165号原告李连春,男,生于1952年6月9日,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马上乡,农民。原告李社平,男,生于1962年6月15日,汉族,住址、职业同上。原告陈宪振,男,生于1957年12月17日,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张龙乡,农民。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马雄飞,男,生于1961年10月27日,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被告曹腾虎,男,生于1985年4月4日,汉族,住靖边县海则滩乡,农民。被告靖边县宏大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连春、李社平、陈宪振与被告曹腾虎、靖边县宏大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连春、李社平、陈宪振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连春、李社平、陈宪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连春、李社平、陈宪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连春、李社平、陈宪振负担。审 判 长 畅 博审 判 员 周 虎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靖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