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中法刑一终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赵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惠中法刑一终字第71号原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敏(自报),女,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暂住地惠州市(住址:重庆市奉节县鸡山村18组29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3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惠城区看守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敏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2012)惠城法刑一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赵敏在惠州市惠城区贩卖俗称“冰毒”的毒品给吴某堂。2012年3月6日19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被告人赵敏租住的惠州市惠城区下埔南二街金华悦酒店公寓820房将其抓获,并在床头柜抽屉里缴获红色药丸状可疑毒品十一粒(经鉴定,共净重为1.0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乙基麦芽酚、对乙酰氨其酚及咖啡因成分)、透明的晶体状可疑毒品十一小袋(经鉴定,共净重2.50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赵敏归案后供述出同案人王某。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抓获经过,现场勘查记录,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相片签供,通话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化验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原判认为,被告人赵敏无视国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5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赵敏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敏归案后供述出同案人,系立功,且其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上诉人赵敏上诉提出:1、在整个审讯过程中,上诉人对所知道的事情都坦白交代了,并无隐瞒,起诉书也认定上诉人的认罪是态度良好,并有立功表现,会给予从轻处理;2、起诉书认定的毒品的重量是3.52克,但这些毒品并不全是用于贩卖,还有上诉人本人自己吸食的部分;3、上诉人只是代吴某购买毒品,并无营利。综上,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改判,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赵敏在惠州市惠城区贩卖俗称“冰毒”的毒品给吴某堂。2012年3月6日19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被告人赵敏租住的惠州市惠城区下埔南二街金华悦酒店公寓820房将其抓获,并在床头柜抽屉里缴获红色药丸状可疑毒品十一粒(经鉴定,共净重为1.0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乙基麦芽酚、对乙酰氨其酚及咖啡因成分)、透明的晶体状可疑毒品十一小袋(经鉴定,共净重2.50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赵敏归案后检举了王某犯罪的事实。以上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的证据证实: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抓获经过,现场勘查记录,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相片签供,通话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化验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敏无视国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5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赵敏归案后有检举他人犯罪的行为,并经查属实,依法应认定为立功;上诉人赵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赵敏上诉所提意见,经查,上诉人赵敏供称其为了吸食毒品而贩卖毒品,并从中获利人民币800元。上诉人的供述与吸毒人员吴某堂的证言能相互印证,因此,上诉辩解只代吴某某购买毒品,并无营利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已对上诉人赵敏的立功行为和认罪态度作了认定,并在量刑时给予从轻处罚,原审判决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上诉人处以刑罚,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提出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改判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少丽审 判 员 黄 静代理审判员 李汉加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文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