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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与岑瑜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岑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04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龙。被执行人:岑瑜平。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民初字第911号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诉岑瑜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岑瑜平尚欠申请执行人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人民币1212.4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04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孝康(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