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周民初字第01146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卓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1146号原告卓某某。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甲,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卓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卓某某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其余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福明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良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