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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邢民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9-11-27

案件名称

邢台瑞曼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桑良臣、李洪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邢台瑞曼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桑良臣;李洪芳;王杰生;王书珍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邢民初字第652号 原告邢台瑞曼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郭守敬大道777号。组织机构代码编号67991483-6。 法定代表人汪磊,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立,男,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桑良臣,男,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威县。 被告李洪芳,女,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威县。 被告王杰生,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威县。 被告王书珍,女,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瑞曼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桑良臣、李洪芳、王杰生、王书珍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瑞曼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元由原告邢台瑞曼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甄秋棠 审 判 员  尹同伟 人民陪审员  赵立虎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延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