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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黄民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根劳诉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民初字第00070号原告张根劳,男,1971年5月3日出生。被告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技术开发区信息大道2号企业壹号公园19号。本院在审理张根劳诉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根劳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根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5元,减半收取507.5元,由原告张根劳承担。审 判 长  杨武生审 判 员  吴岗峰人民陪审员  冯晓玲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守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