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黄民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根劳诉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民初字第00070号原告张根劳,男,1971年5月3日出生。被告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技术开发区信息大道2号企业壹号公园19号。本院在审理张根劳诉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根劳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根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5元,减半收取507.5元,由原告张根劳承担。审 判 长 杨武生审 判 员 吴岗峰人民陪审员 冯晓玲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守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