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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岱商初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与任某、陶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任某,陶某,张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们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岱商初字第1266号原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继山,经理。被告任某。被告陶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九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玄甲明审判员  赵 泰审判员  王安禄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