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雁民初字第05271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5271号原告:王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郭天鲁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小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