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民初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宁波南光进出口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南光进出口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1379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643084-8)。住所地:宁波市开发区环球经贸大厦一楼。法定代表人:蒋根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颖燕,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姚志杰,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宁波南光进出口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育才路288号繁景花园1-C28座。法定代表人:张昌奕。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南光进出口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南光进出口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建侠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朱洁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