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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亳民一终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马瑞廷与马瑞祥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瑞廷,马瑞祥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0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瑞廷,男,1942年6月20日出生,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宋辉,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瑞祥,男,1949年10月5日出生,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马瑞廷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1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瑞廷的委托代理人宋辉、代怀秀,被上诉人马瑞祥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157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雷 晨审判员 赵 亮审判员 苏维丽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