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民初字第2073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民初字第2073号原告:高某某,女,1969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王某某,男,1967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勇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聂存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