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民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955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康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和好为由,于2012年8月30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安培成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苗萌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