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中执字第457-1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凤英、阮维克与郑州物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英,阮维克,郑州物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中执字第457-1号申请执行人王凤英。申请执行人阮维克。被执行人郑州物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张玉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0年8月2日作出(2009)中执字第45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郑州物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5万元的财产。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郑州物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5万元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万顺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