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1927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赵秀兰与郑宝仙、赵莉华、赵莉芳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1927号原告赵秀兰。委托代理人宋新成,宝鸡市金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宝仙。被告赵莉华。被告赵莉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秀兰与被告郑宝仙、赵莉华、赵莉芳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秀兰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秀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秀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赵秀兰承担。审判员 晋姝萍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春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