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民初字第01179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1179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退150元,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佑国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