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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乾民初字第00804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郑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乾民初字第00804号原告郑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郑某某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 力人民陪审员  强菊明代理审判员  康亚妮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秋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