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乾民初字第00804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郑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乾民初字第00804号原告郑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郑某某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 力人民陪审员 强菊明代理审判员 康亚妮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秋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