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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行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47高小尼与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未央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小尼,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未央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未行初字第00047号原告高小尼。委托代理人刘波。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未央大队。住所地:西安市北二环西段*号。法定代表人周吉学,大队长。原告高小尼不服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未央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小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收取25元,退还原告25元。审 判 长  李 波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