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沧执他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河北广电网络投资有限公司、许青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广电网络投资有限公司,许青占,刘丙伍,刘庆二,樊广林,李从巨,张峰,献县农村有线电视工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二条
全文
沧州市中级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沧执他字第00052号申请复议人:河北广电网络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石家庄市谈固南大街**号神农大厦*层。委托代理人:陈福生,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许青占,男,1962年5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系献县陌南有限电视管理站站长。申请执行人:刘丙伍,男,1965年3月出生,汉族,住献县,系献县郭庄有限电视管理站站长。申请执行人:刘庆二,男,1963年5月出生,回族,住河间市,系献县十五级有限电视管理站站长。申请执行人:樊广林,男,1963年7月出生,汉族,住献县,系献县小平王有限电视管理站站长。申请执行人:李从巨,男,1960年6月出生,汉族,住献县,系献县南河头乡有限电视管理站站长。申请执行人:张峰,男,1979年2月出生,汉族,住献县,系献县垒头有限电视管理站站长。以上六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李世兵,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献县农村有线电视工程处。申请复议人河北广电网络投资有限公司不服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献执异字第1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献法执异字第11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献县人民法院(2012)献执异字第11号执行裁定。二、发回献县人民法院审查后,重新作出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缴 健审判员 张立明审判员 XX昌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 静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函)(2012)沧执他字第00052号献县人民法院:你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许青占、刘丙伍等六人与被执行人献县有限电视工程处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审查后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现裁定发回你院重新审查。重新审查时注意以下问题:一、你院执行的依据是献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献劳仲案字(2011)第30号裁决书,但该裁决书没有涉及申请复议人河北广电网络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复议人不是该裁决内容的义务承担方。你院直接将申请复议人列第三人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你院作出了两份(2012)献执字第251号民事裁定书,但内容不相同,认定的事实也不同。主要是在农行献县乐寿支行的18万元存款,其款项所有权到底属于献县农村有线电视工程处存放在申请复议人处河北广电网络投资有限公司的,还是申请复议人河北广电网络投资有限公司的,应予查清确认。三、鉴于本案的特殊性,应进一步加大调解力度,尽量化解纠纷,避免矛盾激化。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O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