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高春兰、张西英与张育安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春兰,张西英,张育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205号原告高春兰。原告张西英,系高春兰之子。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贵金,西安核仪器厂干部。被告张育安。委托代理人杨永刚,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高春兰、张西英与被告张育安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原告高春兰、张西英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春兰、张西英撤回起诉。本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0元。审 判 长 王晓华代理审判员 杨宝健人民陪审员 刘水娟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熊菁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