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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江商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魏文与王庆军、吴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文,王庆军,吴宝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江商初字第866号原告魏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董继红。被告王庆军。被告吴宝忠,原告魏文诉被告王庆军、吴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文的委托代理人董继红,被告王庆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宝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文诉称,2010年2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书》,约定原告借给被告王庆军人民币50000元整,利息50元/天,借期810天。被告吴宝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协议并对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交付了借款,但两被告均未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为此,特诉请法院,要求依法判令:1、被告王庆军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支付截止2012年5月5日止的利息人民币40500元,并承担自2012年5月6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按每日10‰计算的违约金;2、被告吴宝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诉请,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借款协议1份,拟证明被告王庆军向原告借款,被告吴宝忠提供担保的事实。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被告王庆军认为欠款是事实,只是后来归还过人民币40000元;被告吴宝忠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该证据的来源、形式合法,能够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故本院予以确认。为支持其辩称,被告王庆军提交说明1份(传真件),拟证明归还过人民币40000元。对被告王庆军提交的证据,原告魏文认为真实性有异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属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被告吴宝忠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该证据不符合形式要件,不予确认。被告吴宝忠未提供书面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本案查明事实如原告陈述一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逾期不还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归还借款本金;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庆军认为已归还过人民币40000元,但无有效证据证明,其所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至于利息,尽管双方有约定,但超过了法律允许范围,故本院仅对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被告吴宝忠在借款协议中自愿在担保人处签字,理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庆军归还魏文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二、王庆军支付魏文利息人民币27620元(自2010年2月5日至2012年5月5日止)。三、王庆军支付魏文违约金(以上述一项中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自2012年5月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后本院确定的宽限日期满之日止)。四、上述一、二项共计人民币77620元,王庆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五、吴忠宝对上述一、二、三项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六、驳回原告魏文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6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31.5元,由原告魏文负担人民币146.8元,由被告王庆军、吴宝忠负担人民币884.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63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许新霞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晁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