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184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严伟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伟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184号原告严伟成,住址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欧阳光辉,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代表人何永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伟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78元,按四分之一收取1219.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意(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