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荣滕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8-12-29
案件名称
董久信、陈淑群等与荣成市崂山街道北埠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董久信;陈淑群;荣成市崂山街道北埠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荣滕民初字第149号 原告:董久信,男,住荣成市。 原告:陈淑群,女,住荣成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守智,荣成崖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荣成市崂山街道北埠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董连玉,村委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久信、陈淑群与被告荣成市崂山街道北埠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洪滋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郝军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