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初字第1717-1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东阿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方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东阿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方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1717-1号原告东阿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法定代表人王兴森,系主任。被告方某,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阿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被告方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阿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请求本院限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方某停止施工、保持原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万全审判员 刘广泗陪审员 崔同群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庆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