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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寿民初字第2528-1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杨五经与山东沃力奇化工有限公司、潍坊金田肥料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五经,山东沃力奇化工有限公司,潍坊金田肥料有限公司,刘崇勇,戴国莲,潍坊九福饲料添加剂有限公司,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寿民初字第2528-1号原告杨五经。被告山东沃力奇化工有限公司。被告潍坊金田肥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崇勇,经理。被告刘崇勇。被告戴国莲。以上三被告代理人康立平。被告潍坊九福饲料添加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树林,经理。被告XX。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培谦,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五经诉被告山东沃力奇化工有限公司、潍坊金田肥料有限公司、刘崇勇、戴国莲、潍坊九福饲料添加剂有限公司、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刘崇国涉嫌诈骗在青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马效红审判员  董常丽审判员  李 恒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晋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