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宁波华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宁波亚士兰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华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宁波亚士兰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297号原告:宁波华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蟹浦镇四号桥。法定代表人:胡晓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波亚士兰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灵峰北路85号。法定代表人:XX。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华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亚士兰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30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华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46元,减半收取计773元,由宁波华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杨松伟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施雪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