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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刑执字第4401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常勇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常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4401号罪犯常勇。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4月3日作出(1996)二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常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1日作出(1998)高刑二执字第9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常勇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10日作出(2001)高刑执字第3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常勇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1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7月9日止。本院于2004年4月作出(2004)一中刑执字第91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常勇减刑一年八个月;于2006年9月25日作出(2006)一中刑执字第328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常勇减刑一年七个月;于2009年5月作出(2009)一中刑执字第220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常勇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1年5月13日作出(2011)一中刑执字第215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常勇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1年1月10日起至2013年8月9日止。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常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常勇于2001年2月23日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该犯于2012年1月20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1年7月15日,获表扬奖励;于2012年7月20日,获表扬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常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常勇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