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榆民二初字第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榆民二初字第00603号原告付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0元,退还原告付某某。代理审判员 张 媛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嘉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