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绍越行审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与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王家居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绍越行审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任勇。被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王家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文华。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王家居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2年4月6日作出的绍市土资监袍罚(2012)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2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绍市土资监袍罚(2012)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王家居民委员会以解决社区服务中心为由,于2011年11月初开始在袍江群贤小学西面地段,非法占用1431平方米土地新建房屋,建筑面积为575平方米,现已建成并作社区服务中心使用。该地块的土地类别为耕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为规划建设用地,位于绍兴市中心城区扩展边界内允许建设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绍兴市国土资源局认为被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王家居民委员会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王家居民委员会处以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431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建筑面积为575平方米),并处罚款人民币35775元的行政处罚。本院认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绍市土资监袍罚(20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部分的处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之处罚,虽具有执行内容,但客观上无法实施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绍市土资监袍罚(20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部分,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虹审 判 员  谢荣兴代理审判员  周志贤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