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民初字第01170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鲁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1170号原告鲁某某。委托代理人葛某某,周至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鲁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答远利代理审判员 张海朝代理陪审员 马 轩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