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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谭福生与韩羽、黄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福生,韩羽,黄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592号原告谭福生。被告韩羽。被告黄园。原告与被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韩羽和被告黄园银行帐户存款24万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红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