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谭福生与韩羽、黄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福生,韩羽,黄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592号原告谭福生。被告韩羽。被告黄园。原告与被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韩羽和被告黄园银行帐户存款24万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红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