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刑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斯开平、王永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斯开平,王永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仑刑初字第667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大榭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斯开平,男,汉族,1987年12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小学文化,农民,住大方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5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同年6月11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徐彬,北京市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永友,男,汉族,1975年10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小学文化,农民,住大方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5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同年6月11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张勇,浙江吴克汀律师事务所律师。宁波市大榭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榭检刑诉(201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斯开平、王永友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大榭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惠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斯开平及其辩护人徐彬、被告人王永友及其辩护人张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2年4月,张某1联系被告人斯开平将其承包自赵某的中海油大榭石化公司油罐防腐油漆工程转包给斯开平。同年5月初,被告人斯开平叫来了被告人王永友和李某、陈章才、马某、龚某、马洪武、罗某等人到中海油大榭石化公司准备做油漆工程。同月4日晚,因张某1和赵某双方在工程价格方面的原因,张某1放弃承包此项工程并通知了斯开平,为此,被告人斯开平、王永友及李某等人认为,他们已经过安全培训租了房,即要求张某1赔偿损失费8000元,张某1部分同意。协商不成后,被告人斯开平等人即商量到中海油大榭石化去,由斯开平假装跳油罐将事情闹大,逼迫张某1出来与其商议损失费的事情。2012年5月5日11时,被告人斯开平、王永友等8人强行翻过中海油大榭石化的厂门进入到油罐区,斯开平爬上油罐威胁要往下面跳,并对下面中海油的人员提出要叫张某1来谈损失费的事情,后在被告人王永友爬上油罐与被告人斯开平两个人商量之后,由王永友下来对中海油的人员说要现金10万元,被告人斯开平在明知油罐区禁止明火的情况下,开始在油罐上抽烟并将油罐的盖子打开做出将烟头扔到油罐里面的动作,同时还在油罐上用打火机点外衣等等,用上述行为逼迫中海油的人尽快答应他们的无理要求。拿到10万元现金后,被告人斯开平才从油罐上面下来。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斯开平、王永友供述及证人龚某、张某1、马某、罗某等人证言、暂扣款票据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斯开平、王永友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敲诈勒索罪,现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被告人斯开平辩解称,他们并没经过真正的培训,不知道油罐区禁止烟火,也不是强行翻门进到油罐区;其在油罐上只是点烟没有抽烟,油罐的盖子是松的,其只是动了一下;其没有向中海油提出要10万元钱,王永友上去也没有与其商量过10万元钱的事情,是中海油答应给钱了其才有点烟等行为,其后来签字也以为是8000元钱;为了让警方处理其与张某1之间的事情,其上了油罐之后就叫人报警了。被告人斯开平的辩护人认为:1.本案具有工程承包的民事法律关系基础,如果张某1不违约则斯开平等人应得的承包费用总额也在10万元以上,本案债权债务关系并非与中海油公司有关,公安机关将赃款发放给中海油公司违法,而共同参与的龚某等人仅以扰乱单位秩序被行政处罚,故公诉机关指控的敲诈勒索罪依法不能成立。2.斯开平在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前提下爬上发包方中海油公司油罐上实施了假装跳下、吸烟和打开油罐计量孔的行为,但是油罐是否有油并无现场照片及勘验笔录等证据的佐证,斯开平的行为并不能产生与放火、决水、爆炸等相当的危险性并且危害公共安全,故指控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不能成立。3.斯开平的行为只能定性为扰乱单位秩序,斯开平系初犯且本案事出有因,建议法庭对斯开平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永友辩解称,其没有指使斯开平在油罐上点烟、点火;其给斯开平送水从油罐下来时,是李某和中海油说了要10万元钱的事而不是其说出来的,在厂区门口姓龚的说要4万元后,其是说过另外6万元让他们贴。被告人王永友的辩护人认为:1.王永友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点烟、烧衣服是斯开平的个人行为,与王永友无关。2.要10万元钱是斯开平和李某提出的,王永友只是说过这个数,如果认定为敲诈勒索,则应共同追究李某等人的责任,并且王永友是从犯。3.本案的起因是农民工追索工资,只是手段运用不当,且王永友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王永友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张某1准备转包中海石油宁波大榭石化有限公司油罐的防腐油漆工程,并联系被告人斯开平让其叫人至大榭准备施工。2012年5月初,被告人斯开平叫了被告人王永友和李某、龚某、罗某等人来到大榭准备做油漆工程。2012年5月4日晚,因张某1和承包方工作人员赵某在工程价格方面未能达成一致,张某1放弃转包此项工程并通知了斯开平。为此,被告人斯开平等人即要求张某1赔偿各项损失共8000元,但张某1只愿支付2000元。协商不成后,被告人斯开平、王永友等人即商量到中海石油宁波大榭石化有限公司去,由斯开平假装跳油罐将事情闹大,逼迫张某1出来与其商议损失费的事情。2012年5月5日11时许,被告人斯开平、王永友等人强行进入中海石油宁波大榭石化有限公司的油罐区,斯开平爬上其中的一个油罐(该油罐当时储存有18000余立方的工业燃料油)并威胁要往下面跳,但张某1并未出现。中海石油宁波大榭石化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赶至现场后,被告人斯开平仍不肯下来。在爬上油罐与被告人斯开平见面后,被告人王永友即向中海油的工作人员提出索要现金10万元。其间,被告人斯开平在明知油罐区禁止明火的情况下,在油罐上做出点烟、用打火机点其外衣、将油罐盖子打开欲将烟头扔进油罐等动作,以此逼迫中海油的工作人员尽快答应他们索要现金10万元的要求。在中海油方面被迫拿出10万元现金并交给被告人斯开平等人后,被告人斯开平才从油罐上面下来。随即,被告人斯开平、王永友等人当场均被公安民警带走,涉案的10万元现金亦被追回并发还给中海石油宁波大榭石化有限公司。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张某1的证言:2012年4月底其打电话给斯开平叫他带人到大榭中海油给油罐刷油漆,5月4日早上斯开平他们就到了,当晚其找到上家赵某确认价格。因其没办法接受对方的价格,就跟赵某说这活不干了,并打电话给斯开平。斯开平要其给他们8000元,但其只同意给2000元而没谈好。第二天11时许,斯开平打电话说他在油罐上面叫其马上过来。到了13时许,其在车上接到斯开平电话说他现在要10万元。赶到大榭中海油的油罐区时,其看到斯开平已拿到了10万元钱,经劝说下来后就被公安机关带走了。2.证人赵某(衢州市衢化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他们公司承包了镇海炼化的油漆工作,中海油在大榭的油罐油漆工程也承包给了他们。2012年4月下旬,张某1跟其见面商谈但没谈好工程承包的事情。2012年5月4日晚,张某1觉得价格太低决定不做了。第二天11时许,镇海炼化建安公司领导打电话给其说有个人在中海油20号罐区的一个油罐上面要跳下来,其就过去了。后来中海油储运部的胡某经理问其有没有10万元钱,后其两人到银行去取了4万元,胡某等人又凑了6万元并把钱给了那个人。下来后,那些人就被带到公安局了。3.证人贾某(中海油大榭石化油罐区门卫)的证言:2012年5月5日11时15分许,七八个人来到公司油罐区门口,说是要老板赔偿损失但找不到老板就到这里来了。后他们从刷卡器那里跳进来,其阻止不了就开门让他们出去,他们不肯其就给班长打了电话。4.证人张某2(中海油大榭石化保安部工作人员)的证言:其接到公司油罐区门卫的电话后即赶到现场,发现一个人站在油罐平台上,门口还有几个人。看到那人点了一根香烟后,其就说这里不能抽烟油罐有爆炸的危险,那人就把烟灭了。后来公安和公司领导都来了,一直跟那几个人谈。其间油罐上的人又开始抽烟,其中一根抽完还做出把烟蒂扔到油罐里面的动作,后来又爬到栏杆外面拿打火机做出要点着衣服的动作。公司老总看到情况不好就问他们有什么要求,其中一个说要4万元钱,旁边另一个人就把他骂了一顿说上面那人要10万元,不给就不下来。后公司老总就答应了,并叫人拿来10万元钱给了他们。5.证人陈某(中海油大榭石化储罐部经理)的证言:他们公司的设备油罐保养是承包给镇海建安公司的。2012年5月5日,其接到当班班长的电话后于11时45分许赶到公司。此后,其看到斯开平在油罐上面一会儿爬出油罐护栏外,一会儿站着在吸烟,一会儿又把衣服脱掉用打火机要把衣服点燃,还在油罐上把取样孔盖打开三次,打开时还有点燃的香烟。下面几个人有的站在旁边,另外4个人走来走去有时打电话有时跟他们说话要求赔偿损失。后公司领导陈国灿问他们要赔多少,其中一人就给斯开平打电话,接着说斯开平要求赔偿10万元。后他们公司职工筹款6万元,建安公司筹款4万元给了他们,他们中的一个人拿着建安公司刘经理写好的收条爬到油罐上叫斯开平签字。14时15分许,斯开平从油罐上下来,后来他们8个人就被公安机关叫去了。油罐区是易燃易爆区域,油罐内储存有2万方工业燃料油,斯开平的行为极有可能引燃引爆罐内油品。6.证人胡某(中海油大榭石化储罐部副经理)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2012年5月5日中午,其接到陈某经理的电话后赶到油罐区,发现公安、消防等部门的人已到了。经当场了解,油罐上面的人(经其辨认为斯开平)威胁要跳下来,他们称只要拿到10万元钱就不会跳(经其辨认王永友是提出要10万元的人)。由于公司一时筹不到10万元,上面那人就开始点烟、抽烟,并且把油罐的计量孔打开做出要把烟头往里扔的动作。当时非常紧张,其就到外面筹了10万元钱送到油罐区,并在油罐上的人签完收条后把钱给了他们。到了门口,他们就被公安带走了。7.证人李某的证言:斯开平叫他们来大榭做油漆后,上家张老板又说不接这个活并通知他们没活干了。2012年5月5日早上,斯开平打电话向张老板要8000元损失,但张老板只答应给2000元。中午吃饭时,王永友提出要斯开平代表大家爬到石化公司的油罐上威胁要跳下来,让人去找张老板拿到8000元钱,大家都同意了。到了石化公司后,其和斯开平一起爬上一个油罐,但其很害怕就下来了,下来后看到公司保安与公安、消防人员都已到了。后其又看到王永友爬到油罐上面去了,他下来之后就对中海油的领导说斯开平要10万元,其听到后就打电话给斯开平说这钱不能要,但斯开平叫其不要管。当时石化公司的老板没有答应,后来斯开平就开始抽烟了,下面的人都叫他不要抽,但是斯开平不听并脱掉外衣提在手中。石化公司的老板答应给10万元后,其将钱和收条送上油罐,斯开平叫其把钱拿去给罗某,其就把钱和收条给了罗某。8.证人龚某的证言:其与李某等人被斯开平从余姚叫到大榭准备干活,但承包工程的张老板说这个活不干了让他们回去。后斯开平就向张老板要8000元补偿,对方说最多2000元。中午时,王永友提出让斯开平爬到大榭石化的油罐上假装跳油罐自杀,逼张老板出来。斯开平爬上油罐后,其就报警了,石化公司的门卫也给领导打电话了。民警与大榭石化的人过来后,斯开平不肯下来。王永友爬上油罐和斯开平商量下来后,就跟中海油的老总说斯开平要10万元,看到钱才下来。这时旁边的民警问此事要怎么样合适,其就说要4万元就差不多了,王永友就骂其并说剩下的6万元是不是让其补。等10万元钱拿来后,中海油的人写了收条让斯开平签字,斯开平又写了一张由中海油给他10万元损失的说明让中海油的人签字后就下来了。9.证人罗某的证言:斯开平接到电话说工程不做后,他们觉得张老板答应给2000元钱太少,但张老板又不接电话,斯开平就说想办法把张老板逼出来,王永友就提出去大榭石化公司里面闹一下,他们都同意了。后其看到斯开平爬上油罐,说姓张的不来他就要跳油罐,后来姓张的没来油库领导来了。当时油库领导问要他下来有什么要求,斯开平打电话给王永友说要10万元现金。后来斯开平在油罐上点烟、用打火机烧衣服,以此来威胁下面的人。有人拿来10万元现金给了他们后,斯开平就下来了,然后他们就被公安机关带走了。10.中海石油宁波大榭石化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载明大榭石化油库共有10个油罐,2012年5月5日当事人爬上的是G1307油罐,当时该罐储存量为18928立方,油品介质为工业燃料油。该罐属内浮顶罐,罐体顶部油气易燃易爆,油品闪点≧55℃,引燃温度257℃。危险特性,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力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11.监控视频截图四张:证明在2012年5月5日12时30分至13时10分间,被告人斯开平在油罐上实施手拿香烟、嘴叼香烟、拿打火机点其外衣袖子、打开油罐盖子欲把烟头往油罐里扔等动作的事实。1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斯开平、王永友的身份情况。13.收条一份:载明收到镇海石化建安公司误工费10万元并由被告人斯开平签名的事实。14.暂扣款票据、发还物品清单:证明涉案的10万元款项已被追回并发还的事实。15.被告人斯开平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张某1承包了大榭石化的一个油漆工程让其来做,但其找人过来接受常识培训后,张某1又说不做了还只肯赔偿2000元钱。找不到张某1,王永友、李某等5人就与其一起商量由其爬到大榭石化油库的油罐顶上做危险动作假装跳下,把张某1逼出来让他出8000元钱。2012年5月5日中午,其和王永友、李某等人爬进中海油的油罐区,其爬上其中一个油罐假装往下跳,但张某1一直不来,其就开始点烟抽了几口,下面的人警告说不能点烟其就灭掉了。后来,王永友打电话指使其在上面点烟、点衣服,说这样可把事情处理得快一点。其就又点了2次烟,还打开油罐上面的一个口做出要把点着的烟头扔进油罐里面的动作,还用打火机点衣服并把自己衣服的左袖口烤焦了,好叫下面的人答应他们的要求。一开始其要求是叫张某1过来谈损失的事情,后来王永友打电话给其提出要10万元,还说其不同意他们就都走了,其就同意了。当时李某打电话说王永友要这10万元钱是违法的,让其跟王永友说不要拿。之后,王永友打电话说中海油的老总答应给10万元,那老总在电话里叫其赶快下去给其10万元钱,其当时没有答应。后来他们拿了10万元的收条劝其签字其都没签,最后陈章才、罗某上来告诉其钱已在他们手里,其就签了并走下油罐,但马上就被公安机关带走了。16.被告人王永友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斯开平叫其到大榭做油漆工,后来又说不做了。2012年5月5日,他们联系不上张老板,就商量由斯开平爬到油罐上去装做要跳油罐,姓龚的负责在下面报警,把事情搞大逼那个老板出来谈损失费。斯开平爬上油罐后,张老板一直没来,李某就对中海油大榭石化的领导提出要10万元,并向斯开平喊要10万元,不见钱就不下来。接着,斯开平在油罐上面抽烟、点衣服,中海油的人就把10万元拿来了并拿给了斯开平,斯开平下来后他们都被警察带走了。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斯开平、王永友及其辩护人就事实问题提出的相关辩解和辩解意见,经审理认为:1.斯开平等人未经允许,跳门进入油罐区后经门卫贾某阻止仍不退出,认定其强行进入并无不当。2.根据证人龚某的证言,在斯开平爬上油罐之前确有报警的行为,贾某的证言也认为斯开平等人在进门时就有报案且警察来得很快。但该行为系其事先计划的一部分,并且是为了处理与张某1之间的事情,对事后的行为性质并不产生影响。3.斯开平在油罐上实施点烟、用打火机点其外衣、将油罐盖子打开欲将烟头扔进油罐等动作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油罐区不能点明火属于常识,且在案发现场已有人明确警告,故斯开平点烟等行为显为故意为之。4.根据中海石油宁波大榭石化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涉案油罐当时储存有大量的工业燃料油,赵某的证言也证明油罐是运转的,故对该事实亦应予以认定。5.对于王永友、斯开平两人是否在油罐上商量索要10万元钱的问题,因斯开平、王永友均予否认,目前证据不足,难以认定。斯开平虽指证其在油罐上点烟、点衣服系受王永友的唆使,但王永友并未供认,同样证据不足难以认定。同时,两被告人的供述及李某、龚某等人的证言均可证明,斯开平事后在油罐上点烟等行为已经超出了他们事先商定的范畴,应系其个人的行为。6.李某、龚某的证言均证明王永友从油罐下来后向中海油方面索要10万元,斯开平在侦查阶段亦供认是王永友打电话提出要10万元并且其也同意,该节事实还得到胡某证言的印证。故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当时提出要求给付10万元钱的是王永友而非李某。结合张某1关于其曾接到斯开平电话说要10万元钱的证言等其他证据,足可认定王永友索要10万元巨款系斯开平、王永友的共同意志,斯开平所称后来签字以为是8000元的辩解当属狡辩。本院认为:被告人斯开平、王永友在采用爬油罐假装跳下的方式意图解决其损失问题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手段强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对于敲诈勒索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斯开平的辩护人以本案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等为由认为斯开平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斯开平在油罐区所实施的点烟、打开油罐盖子等行为系其敲诈勒索的手段行为,即便该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牵连犯择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对被告人斯开平仍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责。故本院对本案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构成已无需再作评判。被告人斯开平、王永友在着手实施敲诈勒索以后,由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确系民事纠纷引发,又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永友在共同犯罪中并非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其辩护人所提王系从犯的辩护意见,难以成立。对两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被告人斯开平、王永友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斯开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5日起至2016年11月4日止)。二、被告人王永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5日起至2015年11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俞毅刚人民陪审员 袁素月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郑璐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