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沧执他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河北广电网络投资有限公司、许青占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广电网络投资有限公司,许青占,刘丙伍,刘庆二,樊广林,李从巨,张峰,献县农村有线电视工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
全文
沧州市中级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沧执他字第00052号申请复议人:河北广电网络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石家庄市谈固南大街**号神农大厦*层。委托代理人:陈福生,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许青占,男,1962年5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系献县陌南有限电视管理站站长。申请执行人:刘丙伍,男,1965年3月出生,汉族,住献县,系献县郭庄有限电视管理站站长。申请执行人:刘庆二,男,1963年5月出生,回族,住河间市,系献县十五级有限电视管理站站长。申请执行人:樊广林,男,1963年7月出生,汉族,住献县,系献县小平王有限电视管理站站长。申请执行人:李从巨,男,1960年6月出生,汉族,住献县,系献县南河头乡有限电视管理站站长。申请执行人:张峰,男,1979年2月出生,汉族,住献县,系献县垒头有限电视管理站站长。以上六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李世兵,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献县农村有线电视工程处。申请复议人河北广电网络投资有限公司不服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献执异字第1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农业银行献县乐寿支行50×××91账户,虽然是以异议人河北广电网络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开立的,但是,事实上各有线电视管理站均按照“承包协议”规定的财务管理办法将收取的费用存入该账户。而“承包协议”系由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同被执行人献县有限电视工程处签订的。因此,应当认定农业银行献县乐寿支行50×××91账户内的存款的所有人为被执行人献县有限电视工程处。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青占、刘丙伍等六人与被执行人献县有限电视工程处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该账户内的存款并无不当,故异议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申请复议人异议。申请复议人河北广电网络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复议称,申请人在献县人民法院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献县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委托异地法院执行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执行。申请复议人认为献县人民法院在未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的情况下,直接予以强制执行,违反有关规定。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献县人民法院在执行郝凤亮诉华煤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华煤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执行并无不妥。申请复议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在全国设有多家分公司,被执行财产分属于不同异地,且执行法院已经层报上级法院。因此,申请复议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复议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缴 健审判员 张立明审判员 XX昌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