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仙民初字第4245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郑福源与李晗婷、李清雄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福源,李晗婷,李清雄,陈尾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仙民初字第4245号原告郑福源,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委托代理人温光忠,福建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李晗婷,女,199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仙游。被告李清雄,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系被告李晗婷之父。被告陈尾姐,女,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系被告李晗婷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福源与被告李晗婷、李清雄、陈尾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福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一百七十五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福源负担。审判员 柯天祥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章雪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