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南法民三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黄丽玉与梁允铭、钟丽君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玉,梁允铭,钟丽君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佛南法民三初字第754号原告黄丽玉,男,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梁允铭,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钟丽君,女,住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丽玉于2012年8月12日以纠纷已得到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丽玉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婉君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尹 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