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碑执字第1972-1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玉兰与被执行人陕西森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拆迁安置过渡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兰,陕西森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淞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碑执字第1972-1号申请执行人周玉兰,女,194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西北广电有限公司退休职工。被执行人陕西森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菊花园碑林饭店8层。法定代表人郑衍龙,该公司经理。第三人陕西淞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132号申鹏商务公寓6楼C室。法定代表人陈学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林,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玉兰与被执行人陕西森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拆迁安置过渡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玉兰书面申请追加第三人陕西淞江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经执行听证会审查,2007年11月20日,我院(2007)碑民一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决的被执行人陕西森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周玉兰2007年元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的过渡费14318.64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周玉兰书面申请追加第三人陕西淞江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认为,西安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以市综开发办(2007)71号文件将本市和平路东二、三道巷改造项目调整给第三人淞江实业公司,并由其开发建设。并载明:淞江实业公司应当妥善安置拆迁居民,不得造成任何遗留问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陕西淞江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涛执行员 姚立军执行员 常庆旭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晁 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