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2315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2315号原告白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健,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袁军代理审判员 高阳人民陪审员 卢永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