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善商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金弟与嘉兴市太浦河大型构件有限公司、沈其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弟,嘉兴市太浦河大型构件有限公司,沈其龙,卫德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936号原告:张金弟。委托代理人:薛岭。被告:嘉兴市太浦河大型构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其龙。被告:沈其龙。被告:卫德其。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弟诉被告嘉兴市太浦河大型构件有限公司、沈其龙、卫德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弟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嘉兴市太浦河大型构件有限公司、沈其龙、卫德其的存款人民币37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金弟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嘉兴市太浦河大型构件有限公司、沈其龙、卫德其的存款人民币3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滕 云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林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