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一初字第2075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闫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一初字第2075号原告闫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辛春梅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宏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