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嘉辖终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海盐县国有商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海盐县锐意广告商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海盐县锐意广告商务有限公司;海盐县国有商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辖终字第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盐县锐意广告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解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盐县国有商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月明。上诉人海盐县锐意广告商务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盐县人民法院(2012)嘉盐民初字第17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尽管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坐落于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南路41号,也不能得出“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海盐县”的结论,原审法院事实上并非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上诉人住所地位于上海市虹口区长阳路**,原,原审法院也非本案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此,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案应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不动产在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南路41号,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代理审判员 王世好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