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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孙立友、梁桂芹等与袁建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立友;梁桂芹;袁建立;山东聊城永昌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1443号原告孙立友,男,1940年3月2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梁桂芹,女,1943年12月7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任晓娟,山东豪才(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袁建立,男,198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山东聊城永昌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李庆山,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翠翠,女,1987年2月4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昌润路与兴华路路口北200米。负责人布占峰,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磊,男,1986年8月18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立友、梁桂芹与被告袁建立、山东聊城永昌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立友、梁桂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立友、梁桂芹承担。审判员  王玉霞二0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