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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徐巍与徐子皓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巍,徐子皓,徐峰,朴英娟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357号原告:徐巍,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时长水,吉林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子皓,男,汉族,学生,住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理人:石志英,女,汉族,系被告徐子皓母亲。公民身份号码:220211196911053049被告:徐峰,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王晶杰,吉林市昌邑区双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朴英娟,女,1满族,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巍与被告徐子皓、徐峰、朴英娟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徐巍负担。审 判 长  于萍楠人民陪审员  甄连喜人民陪审员  王贵臣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兴晓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