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诸湄调确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俞水云、浙江火华包装有限公司民事决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俞水云,浙江火华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决 定 书(2012)诸湄调确字第6号申请人:俞水云。申请人:浙江火华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湄池江东路130号。法定代表人:王寿华。本院于2012年8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俞水云与申请人浙江火华包装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徐怡燕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俞水云与申请人浙江火华包装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12年8月30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湄池调解中心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解除申请人俞水云与申请人浙江火华包装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二、申请人浙江火华包装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俞水云自2012年1月至5月份的工资合计人民币10,000元,款定于2012年9月3日前付清。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怡燕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小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