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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立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何薇与深圳市晟瑞贸易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薇,深圳市晟瑞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立保字第363号申请人何薇,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申请人深圳市晟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皇岗路与滨河路交界东南皇城广场大厦3002。法定代表人吴东妮。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受案号:深福劳仲案字(2012)1410号]。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晟瑞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扣押或冻结申请人何薇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审判员  黄伟强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征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