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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穗增法民一初字第2004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存建与赵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存建,赵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增法民一初字第2004号原告李存建,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被告一赵华,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大道西路118号勤建大厦18楼。法定代表人:邓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存建诉被告赵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存建在诉讼期间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存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存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存建负担。审判员 钟 凡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顾丽娟 来自